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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修订)

更新时间:2021-11-12    浏览:93 次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切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20〕6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党政办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部署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查和审定。学院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由学工负责人任主任,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组成,主要职责是审核各系上报的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推荐情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条  各系部成立评审工作小组,组长由系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系部学工秘书担任,成员由辅导员担任。系部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对本系部初审名单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由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应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 10%。评议小组负责受理和审核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出具评议意见,确定初评名单,上报系部审核。
第三章  奖励标准、评定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分为一、二、三档,资助标准分别为2100元、3300元、4500元。
       第六条  评定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表现优异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高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一年级学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在评审时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七)凡是在学院有各类违纪行为(如旷课、打架斗殴、在公寓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一票否决。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参评学年度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院任一内设机构,如团委、学生处等;
(七)凡是在学院有各类违纪行为(如旷课、打架斗殴、在公寓使用大功率电器等)一票否决。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上一学年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且补考后通过;
(六)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系、班级的集体活动;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2.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班级评议小组推选到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3.各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按要求将拟评审国家奖学金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院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困中选优”的原则;
2.每年秋季开学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由班级评议小组推选到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3.各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初审,提出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按要求将拟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院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国家助学金
1.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向辅导员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与相关材料。
2.辅导员审查学生申请资格和内容真实性,把拟推荐学生名单和学生材料交系部评审小组。
3.系部(班级)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系部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公示3个工作日。评审时以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的贫困推荐档次为依据得出评审结果。按要求将按要求将拟评审国家助学金学生相关材料报送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4.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院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国家奖助学金必须通过以社会保障卡为主的银行卡打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或发放至校园一卡通,更不得用于冲抵学费、住宿费等。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组织工作;学院党政办财务中心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2019年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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