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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1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1-11-12    浏览:188 次    来源:学生处资助中心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1年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和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学费全免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四)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有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及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公费师范生、医学定向生和乡村振兴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定向培养等实施生活费补助政策的特殊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二、把握申请条件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人,除须符合19号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学习年限、学习成绩、学籍状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助困类资助项目)等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应实现二年级及以上学生的全覆盖,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应一致。排名范围应是名额下达的最末端单位(专业、同年级同专业、班级)所有学生,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包括排名范围内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排名范围(评选范围)总人数×100%。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和退役复学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内为“民政城乡低保学生”,下同)、特困供养学生(民政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困难学生数据库,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审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认定,由各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
三、规范评审程序
       2021年秋季学期,本专科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采用系统申报与纸质申报(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导出申请表格、打印并签字盖章)并行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采用纸质申报评审、系统上报受助名单的方式进行。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由教育部、财政部评审确定,各校要采用专业或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推荐,院系和校级差额评选排序或等额评选的方式,等额上报省级评审对象。省级评审继续采用“初审+复审”的评审方式,初审时不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申请人所在高校不得另行递补;经初审整改后参加复审,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将直接取消其参评资格,申请人所在高校也不得另行递补。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由省级评审确定,各校可采用等额推荐的方式逐级推荐上报。省级评审继续采用“系统审核+纸质抽查”的评审方式,所有学校参与系统审核,纸质抽查面不低于20%,被抽查学校名单提前一周另行通知。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分为2100元/人·年、3300元/人·年、4500元/人·年三个档次,各校可采用等额评审的方式产生受助对象,2022年春季学期可根据本校学籍异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由各校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本校实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由各校自行认定。
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审核、评审、公示、上报等流程详见附件2。如遇上级文件对评审方式、评审流程等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上报的种类、要求和时间节点详见附件3。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体责任。国家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全校公开分配结果。要成立并及时调整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学生资助工作分管领导、教师代表(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由校学生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院系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各校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本校情况合并设立),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评审办法。各校要根据国家奖助学金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评审办法要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尤其是一线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在学校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三)健全工作机制,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次年春季学期要据实动态调整。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困难认定,包括新生和老生。各校要建立健全四级认定工作机制,修订完善认定办法,科学制定民主评议指标体系,强化民主评议力度。民主评议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将公开、公平与保护学生隐私相结合,坚决杜绝“贫困演讲”“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申请困难认定,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得要求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等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学生申请原始材料和班级民主评议、院系评审、学校评定记录等相关材料要存档备查。要制定完善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认定细则,确保“该助才助”“应助尽助”。各校要准确掌握研究生学籍信息,明确每个学生的学制年限,尤其对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要给予重点关注,确保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受助、发放与学生学籍状态相匹配。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各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主动公开本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过程进展、阶段性评审结果和校级评审结果,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在任何环节以任何理由预留、截留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指标。要严把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受助对象的产生符合政策规定。对因工作不力、不严格标准和程序而影响全省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的学校,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并全省通报。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可采取取消受助资格,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等方式予以惩戒。
       (五)规范资金管理,按规及时发放。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等全过程纳入省阳光审批平台监督,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平台发放至受助学生社会保障卡。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研究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全部奖金,须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2021—2022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秋季学期按学期(5个月)发放,发放时间不得晚于11月30日;春季学期按月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受助学生,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退学的受助学生,自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次月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如遇上级文件对发放时间、发放频次等有新规定,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六)强化追踪监管,打造廉洁资助。加大对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发放后续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核查力度,完善惩处机制,坚决杜绝“财务实际发放金额与学生受助档次和受助标准不一致”“发放现金、代收代领等”“平分、减扣、冲抵班费、强迫捐款等”“辅导员、班主任、校级学生资助管理干部等索要或变相索要学生受助资金、代管学生银行卡及账户密码等”现象甚至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
 
附件:1.2021年秋国家奖助学金“具体评审条件”一览表
            2.2021年秋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流程
           
 

      四川省教育厅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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