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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教育规范准则

更新时间:2021-11-18    浏览:184 次    来源:资阳环境科技学院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2005325日颁布)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凡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批准或未请假逾期二周不报到者,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凡当年参军入伍的新生凭县级及以上武装部证明保留入学资格,学院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入伍学生凭“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在退役两年内可回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由各系会同学生处对本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学院统一组织对新生进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冒名顶替或严重违法行为者一经查实,无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查出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编入当年的新生班级。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若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报考其他学校并被录取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正式入学的学生,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在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学生正式获得高等学校学籍。如果学生个人信息有变更,需出具有效证明,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信息修改。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交纳当学年相关费用,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相关凭据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加盖学籍注册专用章后,方可取得新学年的学籍。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对未经请假逾期三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上报主管部门,取消学籍。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专科学制一般为三年。按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课程,完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获得相应学分,总学分达到规定的要求,准予毕业。如有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学习总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五条  在籍学生凡未修满规定学分累计超过15学分以上30学分以下者,原则上需要通过延长学习年限修满规定课程,取得相应成绩达到毕业规定学分要求。
第三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学生须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必修课程包含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和实践教学课程,选修课程包含公共选修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和专业选修课。
第十七条 学院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均计入一定的学分,学分的设定均以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须按本专业培养方案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十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各专业的具体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百分制60分及以上、五级计分制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践、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教学各环节,一般占课程总成绩30%。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单独设置的实践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各任课教师拟制并报开课系部审核后,经教务处审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类型,课程考试、考查具体类型由该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核的形式主要有开卷、闭卷两种形式,具体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及要求学完某门课程,经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须进行补考或者重修。通过补考达到合格的课程,按60分或及格计分,并注明补考字样。通过重修达到合格的课程,按卷面成绩登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按各环节计算成绩,考核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取得学分;不合格者应以重修方式取得学分。重修按《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实行课程重修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未通过考核者须补考或重修。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应到指定医院检查,获得书面证明后,应及时提交“转修保健课程”申请,经辅导员签署意见,体育教师审核,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备案,可以用“体育保健课”替代。
第二十五条 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核作弊者,除该课程以零分计外,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计分时除记明“作弊”或“旷考”等相应字样外,还须按学院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不得缓考,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递交书面材料申请缓考,并附有关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缓考者,必须在三日内凭有效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经所在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缓考手续获准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下学期该课程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七条 课程重修: 
1.凡取消考试资格、补考不合格、旷考或考试作弊所有涉及的必修课程一律实行重修。重修课程应由本人申请,若重修考核不合格,可申请再次重修;
2.课程重修有集中授课、学生自学为主教师辅导答疑为辅、随班跟读等方式,由教务处根据重修人数协调安排。重修课程人数在20人及以上,教学单位可组织重修教学班,利用课余时间进行集中授课;低于20人原则上不组织重修教学班,由教学单位指定相应的老师进行辅导答疑;
3.对取消考试资格者,其认识较好,有改正的表现,由学生申请经批准后参加重修;
4.若学生对个别考核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 
5.重修课程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重修态度,到课答疑、完成作业等情况结合重修考核成绩参照“课程考核评定办法”综合评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由该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认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且无该门课程正常补考资格,相应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但可申请重修:
1.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2.缺课课时达该门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并取消考试资格者;  
3.缺交作业次数达该门课程应交作业次数三分之一及以上并取消考试资格者;  
4.课程中的实践(实习)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5.课程中的公共选修课部分考核不合格者;  
6.该学期未注册者。
第五节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完成所录取专业的学业。如因特殊情况或患病,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由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院校;
2.应予退学处理的学生;
3.入学未满一学期的学生;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符合条件者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和学生所在系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审批后,由学生自行联系取得转入接收学校同意,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出相关手续。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期末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同意接收符合转学条件的他校学生来我院学习。申请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须经原所在学校同意,按相关要求准备转学材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须向我院提供原所在院校学业成绩等相关材料,我院相关系应对转入学生的原学习成绩进行审查认定;对入读专业已开的必修课程如有未修的,应通过自学补考或重修,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必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现学专业和拟转入专业所在系主任同意,由教务处统筹考虑,按相关规定办理。本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提出院内转专业申请。
1.因某种生理缺陷或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拟转专业学习者;
2.学生确有拟转专业学习的特长;
3.其他特殊原因。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情况,在征求学生同意后,学院可以适度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拟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期末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第二十五条规定完善手续后,于下学期开学时正式转入该专业学习。
2.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接收系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学课程类别进行认定是否免修免试,对转入专业已开必修课程未修读者,应由该生以自学补考、重修方式学习该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由艺体专业转为非艺体专业,或由非艺体专业转入艺体专业;
2.原则上二、三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3.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体检要求者;
4.原则上在原专业学习期间有3门及以上课程考核未能取得学分者;
5.在原专业学习期间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6.己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7.应予退学者;
8.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六节 专升本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当年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执行,选拔优秀学生升入相关本科院校学习。获准专升本的学生,学籍和档案将转入所升院校。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在校完成学业者,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学生的户口暂不变更。
第四十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休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确已恢复健康,方能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3.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复学。
第八节 升级、学业预警、编入下年级、劝其退学
第四十二条 本着对学生、家长、社会负责的原则,学生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经考核取得规定学分者准予升级。
第四十三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常补考结束后,学生所学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在15学分以内,由教务处给予书面预警通知该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15学分及以上、30学分以下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统计在内,但须补考或重修。
第四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超过30学分者,应劝其退学。
第九节  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学复查不符合继续在校学习者;
2.因病应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对学生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退学学生一般应由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辅导员和系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在校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者,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学院有权取消其学籍,按自行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
第十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九条 在籍学生修完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学分,符合学工处素质教育考核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在籍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出具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学生原则上可在2年内向学院申请重修,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其取得毕业资格的时间,为换发毕业证书时间 。
第五十二条 在籍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取消学籍者、劝其退学者、开除学籍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院颁发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生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一律不再补办。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在我院进修或随班学习课程考核合格者,学院可出具课程进修合格证明。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省(市、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三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七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八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一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实行课程重修制度的规定(试行)》
2.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
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4.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5.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6.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勤规定》
7.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贫困认定办法》
8.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9.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10.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11.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班费使用管理制度》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实行课程重修制度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重修课程的管理,促使重修学生重视所重修课程,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促进学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依据《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此试行办法。
一、重修课程的界定
1.凡我院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所修课程,在学期考核(考试、考查)后不合格,经一次正常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
2.因其他原因被取消正常考核资格,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重修的课程;
3.若学生对个别考核已合格课程的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 
二、课程重修的方式
1.凡同一门重修课程学生人数在20人及以上的课程,学院利用课余时间,统一安排教师进行授课,按正常教学活动进行管理。
2.凡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少于20人,重修者可选择以自学为主,教师辅导答疑为辅的方法进行重修。
3.在不影响学生下一学年正常课程学习前提下,若学生本人自愿,也可以随下一年级该门课程开设的教学班级跟班听课,服从该门课程的教学管理,参与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4.开班讲授重修课程的学时,按原该门课程教学计划学时数来确定,原则上在50学时以下的课程,讲授为8—10学时;教学计划时数为51—80学时的课程,讲授为10—12学时;教学计划学时数为80学时以上的课程,讲授为12—16学时。
5.辅导答疑可采用集中和个别答疑相结合的方式。人数在5人以下,集中辅导答疑至少2次;人数在6-10人以内,集中辅导答疑不少于2次;人数11-15人以内,集中辅导答疑不少于3次,人数在16-19以内,集中辅导答疑不少于4次。
三、重修课程申报程序
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均应按教务处统一要求,在网上报名申请,经系审核批准,并到学院财务处交纳相应学分的重修费,教务处按其重修课程人数确定重修方式,安排教学资源,实施重修教学任务。
四、对重修学生的基本要求
1.重修学生应提高自觉性,主动自学,加强与辅导老师的联系,积极参与辅导答疑,完成辅导老师提出的相关要求。
2.单独开班的重修课程教学管理与正常教学一致;学生应服从任课教师管理,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不得无故缺课。
3.重修学生应增强自信心,改进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课余时间,以自学为主,但不能耽误正常课程的学习。
五、承担重修课程教师主要职责
1.凡承担重修课程教学和辅导的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好教学工作。
2.根据重修课程和重修学生的实际,认真备课和认真辅导答疑。
3.对重修学生严格管理,作好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记录,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
4.严格重修课程的考核,按该专业对该门课程的要求命题,严格考试和阅卷评分,参照学生平时学习情况,按照学院学生成绩评定的要求,综合评定重修课程成绩。
5.承担辅导答疑的老师,应将答疑时间、地点等教学要求告诉重修学生,并作好相关记录,作为教学工作量统计的依据。
六、重修课程成绩记载
凡属重修课程,其学生档案成绩以该生该门课程重修实际考核评定的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公平,真正关爱学生、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年正式录取新生一般应当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转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应在入校第一学期期末受理,严禁在办结相关手续前学生到转入专业“借读”。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本人申请,家长(监护人)同意,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更有利于学生潜能发挥,更有利于本人个性发展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学校教学改革的要求和专业分流需要,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有其他正当原因须转专业者。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已完成专科第二学期及以上学业者;
3.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专业或其它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5.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6.转专业不能跨录取批次;
7.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或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8.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的程序。
1.申请者于第一学期末(其它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研究同意后,于下学期开学前通知学生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如有必要转入系可以对申请学生进行专业考核,考核通过后,方能转专业。
2.同意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开学时到教务处领取“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转专业申请表”,经学生处、系领导、教务处领导和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教务处学籍管理人员安排转专业学生进入相关专业学习。
3.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稳定,各专业转入、转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所转专业当年在校生人数的3%,当申请转入人数超过规定比例,接受转专业的系(二级学院)应组织综合课程测试,并原则上按照测试成绩排序名次限额办理。
4.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按照转入后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
3.转专业前已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学分数、绩点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可以相抵,不必重修,其成绩可以通用;转入专业同级学生已修,而转入学生尚未修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须补修。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当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三: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2002625日颁发,20101213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应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告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为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以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成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期限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号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院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院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院实施违纪处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纪律处分的轻重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保障学生申诉权利的原则。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明显进步者,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按结业处理,原则上,在该生离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其已改正错误、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学院考察确认后可解除处分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凡逾期不办、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由党政办安保中心采取适当措施敦促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有悔改表现的;
(三)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违纪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以各种形式隐瞒、扭曲或捏造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对有关人员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的;
(四)屡教不改,曾受学院处分,再次违纪的;
(五)在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规定的;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内参加各项评奖评优的资格;
(二)毕业证的授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或法规,但情节较轻,司法和行政部门未予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学术、社会政治活动的;
(五)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六)泄漏国家秘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学院秩序,制造校园混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公章、偷窃机密文件或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伪造公章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盗用或冒领各种公文、证书、证件、证明、票据、成绩单或有价证券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酒后肇事,扰乱学院正常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或违章张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损坏校园设施,破坏绿化,攀折花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扰乱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严重损害社会风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调戏、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公共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诈骗、抢夺或敲诈勒索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网络帐号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责令其承担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处以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应按国家法律规定赔偿受害者损失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唆、组织或者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扩大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伤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聚众斗殴为首的或邀约院外人员参与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学院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院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侮辱、骚扰、谩骂、恐吓或威胁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诽谤、诬告或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网络造成损害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和学院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各级各类科技竞赛等学术领域中弄虚作假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或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学生违纪过程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勤规定》、《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教室使用管理规定》等学院规章制度者,直接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应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其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及学院审核后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应在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其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院委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相关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逾期则由学生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同时对有关系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组织和召集违纪学生所在系相关负责人,按照本规定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的,由其所在系及时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案。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书要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按照《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给予某一级别的“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院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申诉并请求再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述。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条 学院成立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九人或十一人组成。—般由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学院党政办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外法律专家等组成。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由申诉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申诉委员会主任在其他委员中指定一人作为申诉委员会秘书。
第九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决定受理以后3日内将申诉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有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并从委员中推选一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二条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案的调查、复查工作。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处理决定。
处理、处分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算起,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学生申诉受理。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及时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下列初步审查: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否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本申诉工作机构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三)申诉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事实根据;
(四)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五)申诉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六)申诉材料是否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受理机关经审查后,应当在3日内区别下列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3日内,提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二十条 在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申诉的下列有关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一)有权要求学院有关部门提交与申诉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必要材料;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三)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查询和调查方式。
申诉委员会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审阅案件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复查和评议:
(一)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是否真实、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确切;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作出单位或部门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申诉委员会认为调查的事实仍然不够清楚,可以重新调查、复查及评议。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复查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评议的申诉委员会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复查笔录。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申诉处理提出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复查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提交原处理机关重新研究决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提交原处理机关重新研究决定;
(四)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提交原处理机关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机关的名称,以及作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申诉人不服处理决定可获得的行政救济途径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查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
第三十条 在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后,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诉。
第三十一条 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在5日内整理卷宗、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五章  责  任
第三十二条 原处理机关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原处理机关处理有误,且不按复查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申诉学生进行打击报复的,学院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陷害他人的,学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诉复查的费用由学院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学院预算。不得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勤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风建设,根据《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素质教育、早操等均实行考勤。
第二条  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第一条所列各项活动者,必须请假。病假需持医院证明,事假需事先写出书面申请,由辅导员批准,方可生效。凡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假期者,一律视为旷课。
第三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者,可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三天者由学院批准。
第四条  对于上课、实习、实训、军训、素质教育、早操等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实际时间计算旷课课时。
第五条  学生考勤以教学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管理。同时,考勤员负责本班考勤情况的记载,任课教师每次上课后负责审核签字。军训、素质教育、早晚自习等以其它形式进行考勤。
第六条  辅导员以周为单位统计本班学生出勤情况经审核签字后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学院按月统计学生考勤情况,并公布、提醒相关学生,每月的统计结果学院留档并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缺课累计大于等于该门课程学时数的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因故缺课者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以缓考机会,无故缺课者不准参加补考,只能重修。
第八条  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记为一次旷课。学生旷课、迟到、早退,依据学院考勤统计结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对旷课达到19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旷课达到29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
(三)对旷课达到49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贫困认定办法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是促进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帮助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手段。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7]13号文件和教育部、四川省政府关于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规定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范围
我院准备申请国家助学金和准备明年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
我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的30—35%以内,一般情况下,可认定为以下四挡:不困难、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
(一)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的方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学院综合意见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三方面分值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7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30%
(二)家庭经济测评
学院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作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重大疾病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学院将以此对申请人填写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70%。
(三)民主评议测评
系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以及若干普通学生组成员专业民主评议小组(组员人数每班不应少于5人),根据申请人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以及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学习态度、遵纪守法、讲究卫生、品德修养、勤劳俭朴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20%。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一)新生(或新申请资助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的困难程度,向所在班级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申请,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有特殊情况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组织申请人填写《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收齐调查表交到民主评议小组,由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对照表》,得出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
(三)系部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测评结果得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学院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困难档次,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六、学生与辅导员登录网址
学生登录网址:
http://202.61.88.164:8090/pros/identity/indexgx.action
辅导员登录网址:
http://202.61.88.164:8090/pros
七、具体操作流程
(一)学生登录网址,注册申请,同时学生完成相关的表格和申请表的填写。
(二)辅导员收取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相关审核、认定。
(三)辅导员登录四川省资助中心网站对线下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线上审核通过。
(四)资助中心在四川省资助网上对贫困学生申请进行审核通过。
八、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财科教〔2017〕6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对象为在校生中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对象:在校生中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1. 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2.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生排名比例计算方法(凡涉及排名的,均用此方法)为:学生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排名范围总人数*10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三、评审机构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三)各系部自行成立系部评审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学工秘书、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基本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评选出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学生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证明
材料→辅导员审查学生申请材料真实性→系部评审小组评审→公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学院启动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
(三)系部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评选出国家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
(四)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通过评选大会等公开方式等额确定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名单出来后公示五个工作日上报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核。
(五)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六)学院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
(七)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发放办法
国家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七、管理与监督
学院学生事务部资助科负责国家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申诉委员会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财科教〔2017〕6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资助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二、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对象: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学习年限: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入学第5年;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的上一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
三、评审机构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三)各系部自行成立系部评审小组,组长由系部主任担任,成员包括学工秘书、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基本原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评选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和资助功能。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学生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辅导员审查学生申请材料真实性,查看学生是否在贫困生信息库中→系部评审小组评审→系部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公式→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学院启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各院系进行获奖名额分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成绩单。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查看学生是否在贫困生信息库中。
(三)系部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评选出国家励志奖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系部评审小组由系部科长、主任为组长,教师、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系部拟推荐学生名单。评审时根据贫困生信息库中经济困难档次综合学习成绩得出结论。 
(四)系部评审小组将评审结果在系部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系部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六)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签署学院意见。
(七)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发放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院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七、管理与监督
学院学生事务部资助科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学院申诉委员会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 
 
为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深切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等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7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高等教育)的通知》(财科教〔2017〕6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与适用范围
国家助学金均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资助对象为在校在籍贫困学生。
二、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在校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一档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2100元,二档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3300元,三档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学年4500元 。
(三)申请条件:
1.在校在籍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评审机构
(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四、基本原则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努力扩大受益面,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和资助功能。 
五、评审程序
学生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辅导员审查学生申请资格→系部评审小组评审→国家奖助学金委员会评审→公示→上报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核→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一)学院启动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对各院系进行获奖名额分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辅导员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二)辅导员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资格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把拟推荐学生名单和学生材料交系部评审小组。
(三)系部评审小组对学生提出的申请进行评审,评选出国家助学金拟推荐学生名单。系部评审小组由系部科长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系部拟推荐学生名单。评审时以学生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的贫困推荐档次为依据得出评审结果。
(四)国家奖助学金委员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系部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确定国家助学金获得者。
(五)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
(六)学院审核通过后签署意见。 
(七)按相关文件要求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发放办法
国家助学金由学院财务处一次性发放给获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七、管理与监督
学院学生事务部资助资助科负责国家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学院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资金正确使用,同时接受上级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学院申诉委员会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资阳环境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班费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班费(以下简称班费)是本班学生集资用于班级组织和参与各系(部)、班级等各项集体性活动所需经费支出的一项基金。它取自学生,用于学生,为学生服务。管理并合理使用好班费,是班级组织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加强班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使之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班费的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班级任何费用的支出,都必须坚持勤剑节约、量力而行、严格管理、收支有序、签字备案、定期公示的原则。
第三条 班费使用范围为:学院、系(部)所组织的有关活动中应由班级支付的费用;班集体自身活动应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 班费的收取
第四条 班费从全班学生中收取,班费原则上每学期初收取一次,金额不超过50元/人。也可以一学年收取一次,金额不超过100元/人。
第五条 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经班委会讨论研究,可酌情减免班费。
第六条 班费由各班生活委员统一收取,并做好登记和存取工作,收取班费时,由生活委员在帐册上计收人数及金额,并由辅导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班委会须及时将班费的收取情况报告辅导员,辅导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章 班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班级应建立班费管理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及学生代表组成。有关活动所需经费及额度应由班委会研究决定,经辅导员批准,班长或团支书和生活委员共同提取。生活委员和学生代表根据计划采购有关材料和用品,并应出具相应票据。
第九条 班费的管理应执行现金、帐目分开的原则,建立班费收支帐册。由生活委员负责记帐,钱款由班长或团支书负责存入银行并保管存折,每使用一次经费,票据应签写经办人、证明人,由辅导员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由生活委员记入帐册,并保管好票据备查。
第十条 班费管理小组应在下月第一周班会时公布上月班费的使用情况。公布的内容有:上月班费收入数额、支出数额、节余数额,支出原因及相关票据,并接受本班同学的咨询,由班长负责解答。
第十一条 各系(部)学工组负责对本系各班级班费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查,每学期的期中、期末各进行一次。各班班费管理小组必须接受审查,并如实提供帐册、票据及存折,领导审阅后,向班级班费管理小组反馈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或系(部)不得平调班费。
第十三条 辅导员和全班同学可以随时对班费收支进行了解和查询、班费管理员须耐心热情并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 班费使用管理接受班委会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班费的结算与退费
第十五条 班费的结算原则上一学年一次,也可以一学期一次。
第十六条 非毕业班的班费结算,如上学年(学期)仍有结余的,结余的班费可以转入下学年(学期),也可以及时退还给全班学生。毕业班的班费结算,应在毕业前进行结算和公布。如有结余应及时全额退还给全班学生。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班费管理小组成员,不执行本管理办法或擅自挪用班费,或将班费使用于使用范围规定以外的方面,或将班费以现金形式存放在个人身边,或未按时公布帐目,或班费支出不合理等,都视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辅导员违纪由学院学生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调离辅导员岗位或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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